考点47:姓名权和名称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民事权利。主要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组成。除前述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概念。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2、权利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保护对象。

  (1)自然人的姓名;

  (2)法人的名称;

  (3)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4、自然人的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