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定金。
1、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可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性质:
(1)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实际交付合同才生效。如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按照实际交付数额发生效力。(实践合同对立面: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2)文义性: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约定“定金罚则”。订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都没有定金效力。
(3)限额性:定金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可作为预付款)。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双方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择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