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4: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主观、客观),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1)他人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特定的人。

  (2)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不构成。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1)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不构成。

  (2)为他人利益,兼顾自己利益仍可构成。

  3、对所管理事务没有义务。

  (1)没有法定义务(赡养、扶养、职业要求)。

  (2)没有约定义务。

  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三、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返还。

  2、权利:

  (1)请求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2)请求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注意:不能要报酬,基于自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