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2:留置权

  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例:乙公司欠甲公司款,已届满清偿期;后乙公司让甲公司加工零件,并支付加工款,但甲公司拒绝支付零部件,可否?可。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的顺位:

  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或者质权(这两个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

  举例:甲有一辆车,9.1抵押给乙,未做登记,9.2抵押给丙并且作了抵押登记,9.3质押给了丁并且登记,9.5在修理过程中被戊留置,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

  答案:戊>丙丁(看时间是丙在前)>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