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9:担保物权的类型

  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一、抵押权(意定、不转移占有)。

  1、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不动产:有效合同+登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有效合同。

  二、质权(意定、转移占有)。

  1、概念: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动产或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交付

  (2)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登记

  注: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支票、汇票、存单等。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股票、基金等。

  3、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给了电脑,扣了我的手表。

  三、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

  1、对象与成立条件(动产):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2、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扣了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