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所有权。
1、专属于国家: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无居民海岛(口诀: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海电国岛)。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基础设施(口诀:纹野鸡)。
3、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国务院。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享有所有权(处于主导地位)。
2、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物业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