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例:甲乙是紧邻的水果摊主,一日甲去厕所之时,丙来到甲的摊位前欲买3斤苹果,乙遂以市场价格将甲的水果卖给丙,丙以为乙就是苹果摊主,付钱接过苹果后欲离去,此时甲刚好回来,请问甲可以如何主张?

  一、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

  2、出让人具有权利外观

  (1)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如: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

  (2)动产:标的物为占有委托物,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等。(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相反因权利外观的存在,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有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此后变更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4、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1)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的方式不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不发生善意取得。

  5、已完成公示:

  (1)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第三人为合法所有权人),无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原物(履行不能)。

  3、就原所有权人所遭受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