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期限。
1、短期时效期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③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
2、特殊规定。
(1)《民法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2)《保险法》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小口诀:外4、保5、产2。
3、最长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小口诀:停小排、地房车、活命钱。
四、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1、债权本身没有消灭。
2、处分权利依然存在。(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
3、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
4、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胜诉权消灭说”已被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