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7: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顺序监护(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然监护,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没有影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了解: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二、机关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六、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七、临时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八、委托监护。

  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举例:王某的儿子小王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九、监护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举例:父母保管小时候所收红包)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举例:小王,12岁,限人。

  (1)收20万红包(有效,纯获利)。

  (2)老王保管(可以,保护财产权)。

  (3)给爸爸买LV(不可以)。

  (4)给小王买100套卷子(可以)。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小孩闯祸,大人担责)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