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5: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法定期间:2年

  2、起算时间(了解)。

  (1)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申请主体。

  (1)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2)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务人、债权人。

  4、申请地点:法院

  5、公告期:3个月

  6、效力。

  (1)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自动消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发生争议的法院指定。

  (3)代管人失能、渎职侵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代管人。

  (4)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

  (5)代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且轻过失免责。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撤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