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领导关系)
2、组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一府一委两院: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防止自我监督)
3、任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五年)
(2)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