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立法权(监督修宪制基本)。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法律职权对比:

  (1)宪法相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常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常非基本法律。

  二、人事任免权(三席三高三提名)。

  1、三席: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三高:

  (1)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2)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三提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2)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拓展知识:

  (1)三席+三高:选举(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

  (2)三提名:决定(赞成+反对+弃权)。

  (3)全人常组成人员由全人大选举产生。

  (4)罢免:主席团or三个以上代表团or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置)。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