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权(监督修宪制基本)。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法律职权对比:
(1)宪法相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常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常非基本法律。
二、人事任免权(三席三高三提名)。
1、三席: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三高:
(1)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2)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三提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2)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拓展知识:
(1)三席+三高:选举(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
(2)三提名:决定(赞成+反对+弃权)。
(3)全人常组成人员由全人大选举产生。
(4)罢免:主席团or三个以上代表团or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置)。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