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5:社会经济权利与文化教育权利

  一、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1)写在“总纲”。

  (2)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错误表述:公民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4)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举例:拆迁活动、修路)

  (5)补偿VS赔偿:无过错和有过错。(举例:军事演习烧坏了庄稼、自愿打新冠疫苗)

  2、劳动权: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1)《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物质帮助权:

  (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错误表述:我国公民在年老的时候都享有养老金的权利。

  二、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文化权利与自由:

  (1)《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创作VS出版:创作是文化自由,出版是政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