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要求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D
【解析】D[解析]本题中,甲故意用石头向狗打去,对后来丙、丁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躲避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并无不当,对因此造成的丁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承担,丁的损失也由甲赔偿。本题正确答案为D。
发布时间:2014-08-14 12:00:52
相关试题
- 依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民事责任,正确的选项是() 2014-07-10
-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下列何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