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4:58在线客服:

  2023年11月17日讯: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人员结构,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从事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一线工作;

  5.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应聘人员须具备《招聘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资格条件中“专业”的设置目录为《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专业条件中还包括部分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确有高等学校开设且有需要的专业。资格条件中“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应届毕业生岗位。

  7.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应聘人员通过“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f/RCRS_0056(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1.报名、照片上传:2023年11月21日9∶00-12月1日16∶00;

  2.资格初审:2023年11月21日9∶00-12月4日16∶00;

  3.陈述申辩:2023年11月21日9∶00-12月5日16∶00;

  4.异议处理:2023年11月21日9∶00-12月6日16∶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周末、节假日顺延)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2.本次公开招聘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通过初审即报名成功。

  3.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X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我院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各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告。

  3.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勿报名应聘:

  ①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5月1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④2024年5月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一)资格复审

  考核前,我院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不全者、复审不通过者,取消考核资格。资格复审通过者方可参加考核,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核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将在我院网站(www.szai.edu.cn)发布。逾期未参加资格复审以及按照考生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作为放弃应聘处理。

  复审时须查看应聘人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彩色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还给应聘人员:

  1.身份证(正反面);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书;

  3.国内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根据岗位要求提供)。

  (二)心理测试

  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心理健康状态和素质能力,本项为考察项,不计入总成绩。

  (三)试讲

  试讲内容以招聘岗位要求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为主。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对课堂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及教学效果作出评价。同时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及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试讲方式将在我院网站(www.szai.edu.cn)上发布通知,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讲的人员视为主动放弃。

  试讲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试讲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四)面试

  在试讲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照试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各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3比例范围内,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该比例的按合格线以上的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按照我院制定的面试办法执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语言表达、应变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面试方式将在我院网站(www.szai.edu.cn)上发布通知,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人员视为主动放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70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

  (五)总成绩计算办法

  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总成绩=试讲成绩*50%+面试成绩*50%。试讲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则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体检人员。若试讲成绩、面试成绩均同分,采用面试加试确定排序。

  四、体检、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我院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在各科目成绩和总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我院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因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或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或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或其他原因导致聘用岗位空缺时,体检后不再进行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学校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同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学校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1.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在学校通知签订聘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者;

  2.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出具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者。

  3.应届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

  六、招聘政策咨询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负责回答此次招聘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512-67655032、67655031

  联系人:季老师、郭老师

  七、招聘工作监督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监督电话:0512-67655041

  联系人:黄老师

  八、招聘工作举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举报电话:025-86263607。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举报信箱:js_sydwgkzp@163.com,

  举报电话:025-83230723。

  九、技术支持

  1.系统注册、登录咨询电话:025-83278731

  2.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25-52616712

  点击查看>>>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岗位信息表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11月16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