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司法保护、 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16 10: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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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司法保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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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考点一般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职能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二条【尊重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监护资格的变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案件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监督单位履行保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配套试题
1.(单选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这是对未成年人的(  )。
A.家庭保护
B.社会保护
C.学校保护
D.司法保护

 

2.(单选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属于司法保护的是(  )。
A.对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管教与收容教养
B.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C.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D.对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抚养权的司法保护

 

3.(单选题)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坚持的原则是(  )。
A.教育、惩罚并用
B.惩罚为主,教育为辅
C.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D.视具体情况而定

 

4.(不定项)近年来,校园霸凌、性侵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10月21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96~97题。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的做法,属于对未成年人的(  )。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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