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教育法》之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15: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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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教育法》之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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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来学习: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本期考点一般以原文形式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二、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配套试题
1.(多选题)我国的教育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有(  )。
A.教育法
B.教师法
C.义务教育法
D.高等教育法

 

2.(多选题)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C.有合格的教师
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单选题)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必须同时达到下列哪些条件(  )。
①具有我国国籍 ②拥有硕士学位 ③在我国境内定居 ④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4.(多选题)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法人或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学校(  )的统一体。
A.权益
B.权力
C.权利
D.责任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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