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漳州市财政局招聘非在编财政投资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09:20:30在线客服:

  2021年11月16日讯: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为漳州市财政局下属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聘用制工程造价评审专业技术人员10名。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总工程师1名

  2.房建工程评审人员4名

  3.市政工程评审人员3名

  4.安装工程评审人员2名

  二、招聘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及民事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专业要求参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在各级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行为被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8.其他不适合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岗位名称

职位代码

招聘人数

学历

专业

性别

其他条件

工程造价评审专业技术人员

 

总工程 师

01

1

大专及以上

土建类

不 限

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资格证书,从事造价编制或审核工作10年以上,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岗位经验,45周岁以下 (1976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同时持有多种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 (1971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

房建工程评审人 员

02

4

大专及以上

土建类

不 限

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原造价员(土建)资格证书,从事房建类造价编制或审核工作5年以上,40周岁以下 (1981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同时持有多种专业原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1976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

市政工程评审人 员

03

3

大专及以上

土建类

不 限

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原造价员(市政)资格证书,从事市政类造价编制或审核工作5年以上,40周岁以下 (1981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同时持有多种专业原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1976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

安装工程评审人 员

04

2

大专及以上

土建类

不 限

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或原造价员(安装) 资格证书,从事安装类造价编制或审核工作5年以上,40周岁以下 (1981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或同时持有多种专业原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1976年 11 月15日及以后出生)。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21年11月15日-11月24日。

  (二)报名方式和要求

  本次招聘每名应聘者只能报名应聘1个岗位,多报无效,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请登陆福建省国资人才考试报名网报名(报名网址:http://bm.ptgzrc.com/)报考,并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个人简历和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造价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电子版。

  报考人员必须对本人所提交报名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材料失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四、资格初审

  1.由漳州市财政局对报名人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造价员资格证书等进行报考资格初步审核并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资格初审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7日起应聘报名人员可自行登陆(报名网址:http://bm.ptgzrc.com/)查询审核结果。对资格初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2021年11月29日17:00前提交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2.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请各位考生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密切关注福建省国资人才考试报名网,相关考试信息将于第一时间发布。进入笔试、面试考核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五、考试内容和办法

  (一)考试考核办法

  1.采用“笔试+面试”形式的考核办法。

  2.按报考相应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若报考人数比例不足1:3的全部考生确定为面试对象。如遇最后一名入围人员有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面试。

  3.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的,应在面试前三天下午17:00之前向漳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声明,并由漳州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4.对考生自动放弃或审核未通过需要递补的,在报考该职位的报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笔试(暂定12月4日)

  1.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知识。

  3.笔试成绩满分100分。

  4.通过报名系统公告栏对笔试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应下载打印《2021年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如实填写。考试当天必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八闽健康码绿码(闽政通APP)、《承诺书》纸质原件、参加考试当天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佩戴口罩进入考点。

  (三)资格复审(12月11日-12日)

  1.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考录比例1:3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时,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2.入围资格复审人选根据通知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造价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到漳州市财政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漳州市财政局负责。

  (四)面试

  1.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与专业知识面试结合的形式。按面试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面试成绩。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成绩计算和确定体检人选

  1.最后成绩的确定。以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综合成绩为最后成绩进行排序。如最后成绩相同者,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最后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按最后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七、体检和政审

  (一)体检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和体检人选,体检费用自理。进入考察的考生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的考生,将取消其考察、体检资格,可从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进入考察、体检的人员因本人放弃本次应聘或考察、体检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可从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体检缺席或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二)政审

  由漳州市财政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情节,取消录用资格。

  八、公示及聘用

  体检、政审合格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漳州市财政局官网和福建省国资人才考试报名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九、其他

  1.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五险一金”,工资待遇实行绩效管理。

  2.公开招录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给予录用(时间从试用期算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漳州市财政局报到,若无正当理由又不告知原因未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3.本考试方案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录工作,其他未尽事宜由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招聘单位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招考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郑重提醒广大报考者要诚信考试,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联系方式

  1.漳州市财政局:2066967

  2056913

  2.漳州市人才集团:2055266

  3.漳州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zhangzhou.gov.cn/

  点击下载>>>

  2021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漳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