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吸引“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来青创新创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9 12:19:49在线客服:

  2020年08月29日讯: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拟面向“双一流”高校招聘17名优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二)须为择业期内(含2018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指“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含2018-2020年全球TOP200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三)符合引进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吸引“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来青创新创业岗位表》(附件1)。

  (四)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名:

  “双一流”高校的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函授生以及独立学院毕业生。因违法违纪曾受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二、报名安排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16:00截止。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表(附件2)、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照片发送至邮箱(qdszghzzb@163.com)进行报名,邮件主题需注明:“报名登记表(报考单位及职位:XXX,姓名:XXX)”,每人限报1个职位。发送邮件后请电话确认,联系电话:0532-83092322。报名人员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原则上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报名职位。确需更改报名职位的,务必于报名时间截止前,电话与招聘单位联系进行更改。报名人员所登记的各类信息必须真实。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招聘资格,并承担相应后果。

  三、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组织进行资格初审。每个岗位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不超过1:5比例的,按实有人数进入综合测试;超过1:5比例的,加入初选笔试环节(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按1:5比例择优确定进入综合测试范围人员。未进入综合测试范围的不另行通知。

  四、考试方法

  综合测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和职位要求,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岗位技能水平及专业知识应用等方面的能力。以综合测试成绩排名确定考察体检人员。

  五、考察体检

  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分招聘岗位,按1:1.5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先进行等额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聘用

  对综合测试、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关说明

  (一)报名考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要确保畅通。

  (二)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1、为保证考生身体健康,根据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考生进入面试现场应当主动出示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持非绿码的考生,须提供资格审查前7天内在我市检测机构检测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以及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综合测试现场。

  3、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咨询电话:0532-83092322

  监督电话:0532-83092822

  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监督邮箱(qdsyc@qd.shandong.cn),监督电话0532-85912185。

  点击下载>>>

  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吸引“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岗位表.xls

  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双一流高校招聘报名表.doc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8月27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