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石家庄市赵县事业单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5 14:58:28在线客服: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9年08月05日讯: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46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赵县政法委招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6名,赵县公安局招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40名。

  二、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身体健康,拥有良好品行和符合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

  3.赵县户籍或者赵县生源地。

  4.报考条件

  如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不够,报考其他岗位人员可选择服从调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录程序

  1.报名

  报名地点:赵县人社局一楼大厅

  报名时间: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7日共3天,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0311-86890893

  报名有关要求:

  (1)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高中、中专及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还需提供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

  (5)考试服务费为每人100元。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现场填写报名表。

  2、笔试。

  本次招聘采用笔试方式进行,由县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组织。

  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2019年8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1)笔试时间:预计2019年8月11日上午

  (2)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3)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于8月13日进行公布,考生可在赵县政府网查询。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成绩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录用,学历高者,工龄长者。

  3、体检。

  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领取体检表后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直接交至体检机构。体检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初次体检不合格者,允许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缺额由报考本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四、日常管理及待遇

  1.根据笔试成绩、体检结果,最终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最长为三年,到期后考核合格,可续签。并在赵县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工资发放、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

  2.被招聘人员工资标准为全日制专科及以上2000元/人/月,高中、中专学历1480元/人/月。按月拨付至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

  3.用人单位每年度负责对招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特别提示

  1、凡应聘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报名、笔试、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对学历和相关证件、证明等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国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3、请报名的考生务必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确保在招录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

  4、请考生在报名成功后及时关注公众号,注意考试各环节信息发布。

  六、招聘纪律

  本次招聘考试,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者,一律取消招聘资格;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徇私舞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311-86890893

  (工作时间周一--周五:9:00-12:00;14:00-17:00)。

  点击下载>>>

  关于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岗位表.docx

  2019年8月2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