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要求
甲、乙、丙分别居住在平海市的A区、B区和C区,甲收到乙的一张支票,票面金额10万元,付款行是平海市D区的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甲于6月1日收到支票,6月3日以背书方式将支票转给丙,6月5日丙带支票到银行兑现,结果在路上遗失。丙找了几天未找到,不得已于6月9日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于6月10日受理此案后,指定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此案。同时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止支付,并于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从6月16日到8月15日。丙遗失的支票被李某拾到,李某假造背书于6月12日到平海市E区百货商场骗取了价值9万余元的商品。商场收到支票后于6月22日到银行交票发现此票是别人遗失的,赶紧到法院申报。
法院下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法院指定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
B.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止支付
C.法院于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D.法院决定公示催告期间从6月16日至8月15日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BD是合法的,C不合法,因为法院6月10日受理此案,“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法院事实上6月15日发出公告,显然违法。公示催告是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合法。
发布时间:2014-07-11 10:51:37
上一题:丙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下一题:商场向法院申报后,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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